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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找不到人,如何解决?

2024-07-19 18:50:19

如何追讨欠债人的财产,包括通过诉讼追计债款、公告送达传唤债务人应诉、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并由代管人支付借款,以及要求担保人或保证人代替偿还。此外,介绍了债务纠纷缺席审判的条件,如原告不出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无论债务人是否下落不明,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欠债。

法律分析

一、欠钱不还人还找不到了怎么办?

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

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2、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3、如果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

二、债务纠纷缺席审判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现实生活当中确实有很多的人,因为到了还款的期限,没有经济能力还款就会逃跑。在此种情况之下的话,并不是没有办法要求对方进行偿还钱财。完全可以通过起诉,然后对于其拥有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结语

通过起诉债务人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追回欠款。债权人可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并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将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如债务人未应诉,法院可作缺席判决。即使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经申请,法院可采取拍卖财产等方式清偿债务。另外,债务人也可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为失踪人,由代管人支付借款。担保人或保证人也可要求代偿。因此,即使债务人逃避还款,仍有法律手段追回欠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