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铁道部组织对全国铁路建设项目进行了清算审查,主要核对发改委批复的设计速度与初步设计图是否一致,以及新线建设的可行性、必要性与工程预算的准确性,目前大清理工作基本上结束,目前已报送国家发改委,预计下半年通报审查结果及各铁路建设的最新工期和时间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三十三条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并征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远期扩建、新建铁路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