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时限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予受理,材料不完整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若决定受理,则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若决定不予受理,则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律分析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结语
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若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且在受理时限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予受理。若材料不完整,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则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若决定不予受理,则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工伤认定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