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自杀。从修改内容可以看出,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范围,缩小了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范围。
与民事损害赔偿相比,工伤保险具有特殊优势: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无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都应全额赔偿。劳动者受到工伤,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能免除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员工因公出差遇到交通事故,虽然受伤员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交通事故第三责任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