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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过户要怎么做

2024-07-19 08:23:01

本文主要介绍了二手房买卖的过户流程及注意事项。过户流程分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和注意事项三个部分。注意事项中提到了单位购买私房和非住宅转移所需提交的材料、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所需出具的委托书或公证书、房屋已出租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等。最后,根据房产过户的方式不同,列举了通过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买卖取得房产办理过户所需缴纳的费用。

法律分析

一、房屋过户手续如何办理

首先,买方需要对房屋产权进行调查,确保了解房屋的所有权状况。接着,双方需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

(二)贷款的房子要办理相关按揭业务。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的,则要向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同时申请。这是整个二手房自行交易过程中最耗时间的阶段。

(三)将合同交到房管部门产权交易中心相关办事窗口,拿受理单。

(四)凭受理单到农税中心缴纳相关税费,拿契税完税证。

(五)凭完税契证到土管部门办理国土证,最后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如果是全额支付房款,则可以省略第二步,整个过程大概需要一个月到两个月的时间。

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要注意什么

(一)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五)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六)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房屋产权过户费用包括哪些

房产过户的方式有很多种,不同的房产过户需要的费用也不尽相同。按照种类和方式的不同,作出以下三种分类:

(一)通过继承取得房产办理过户的费用。

继承过户与买卖和赠与相比,税费支出是最低的,因为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只需要缴纳公证费。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更名就可以了。

(二)获得赠与取得房产办理过户的费用。

办理赠与过户,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公证费。赠与过户是没有营业税的,因为赠与是被认为是无偿受赠的行为,所以需要受赠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赠与过户也需要缴纳公证费,再加上契税要远远高于买卖过户的税费。

(三)通过买卖取得房屋办理过户的费用。

房屋买卖办理过户的主要费用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三种。其中房产满五年,营业税是免征的,同时个税也免征,只需要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如果房产未满五年,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同时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

拓展延伸

房屋过户是指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一般包括房屋过户手续和房屋过户费用。房屋过户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产权转移:房屋过户时,要确保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齐全,并且与原房屋所有者签署了房屋所有权转移协议。

2.房屋过户费用:房屋过户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标准费用为房屋评估价值的3%左右。

3.过户手续:房屋过户需要完成多项手续,包括房屋过户手续和房屋过户登记。

4.房屋过户登记:房屋过户登记是房屋过户的重要环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5.通知原房屋所有者:房屋过户前,应提前通知原房屋所有者,以便其安排好相关事宜。

6.保护自身权益:房屋过户时,要保护自身权益,确保房屋过户过程中不被侵害。

房屋过户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注意各项细节。如果遇到房屋过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房屋过户是房屋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需要仔细办理相关手续。首先,买方需要对房屋产权进行调查,确保了解房屋的所有权状况。接着,双方需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的,则要向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同时申请。然后,将合同交到房管部门产权交易中心相关办事窗口,拿受理单。凭受理单到农税中心缴纳相关税费,拿契税完税证。最后,凭完税契证到土管部门办理国土证,最后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如单位购买私房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非住宅转移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另外,过户费用因过户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别,可以通过继承取得房产、获得赠与取得房产或通过买卖取得房屋来办理过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第十七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