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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财产保全期间的损失如何处理

2024-07-19 18:19:44

民法典中财产保全期间的损失处理与财产保全的分类。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财产采取限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在起诉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利害关系人权益。申请保全有错误的情况下,申请人需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财产保全期间的损失如何处理

由于诉讼保全是一种强制性措施,且只要理由成立,不必征得被申请人同意即可实施保全行为。因此,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申请有错误的”的含义应该是:首先,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的,因为申请保全和诉讼请求是有连代关系的,前者是由后者引发的,不存在诉讼请求也就没有诉讼保全,如果诉讼请求不合理,必然导致败诉,也就是说其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损害,法院自然不会去保护没有受到损害的权益。

二、财产保全的分类有哪些

1、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结语

财产保全期间的损失处理原则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有错误的情况包括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因为申请保全和诉讼请求是有连带关系的。此外,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在受理案件到判决生效期间,法院对当事人财产采取限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四条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三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