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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行业商标分类

2024-07-19 18:14:11

法律分析:

5类-奶粉尿布:婴幼儿奶粉、婴幼儿奶粉、婴儿食品、营养品,尿布尿裤等;

3类-母婴日化用品:婴幼儿洗衣液、沐浴露、牙膏、母婴洗护用品等;

10类-奶嘴奶瓶:婴儿用奶嘴奶瓶、婴儿护理用器械、器具及用品、分娩用仪器、器械及用品等;

25类-婴儿衣裤:母婴服装鞋帽、儿童服、睡袋等;

29类-奶乳制品:牛奶、牛奶饮料、奶乳制品等;

20类-婴儿床枕:婴幼儿游戏围栏用垫、婴儿更换尿布用垫子、婴儿用床单、枕头等;

21类-婴儿浴盆:婴幼儿用暖水瓶、保温瓶、棉签;

28类-儿童玩具:婴幼儿玩具、游戏器械等;

12类-婴儿车:婴儿手推车、学步车等;

35类-门面招牌:母婴店铺招牌、通过在线网站提供产品信息等,母婴广告,母婴产品销售、品牌加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