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文祥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非法运输,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检察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原审据此作出裁判确有错误,应予纠正。吴文祥及其辩护人提出,吴文祥从金华购买毒品,不存在运输情形;吴文祥为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并没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毒品纯度不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吴文祥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吴文祥案该内容由张胜云律师和律说律答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