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介绍了申请居民身份证的条件、所需材料、流程和地点等信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年满十六周岁的居民需要申领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居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办理材料包括申领凭本人居民户口簿,换领凭本人居
法律分析
申请条件:
1.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年满十六周岁的居民,须申领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居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3.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4.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理材料:
1.申领:凭本人居民户口簿。
2.换领: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必须交回原居民身份证。
3.补领: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并办理挂失手续。
办理流程:先到照相室照相(要求本人来、不染发、不戴首饰),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合格回执,再到户籍室办证窗口凭回执、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办理,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凭领取凭证到原办理处领证。
办理地点:区县分局及属地公安派出所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早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7时。
拓展延伸
居民身份证申领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护照等)等有效证件以及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
2.网上预约:申请人需在公安机关的官方网站上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需按照预约时间前往公安机关现场办理。
3.到场办理:申请人按照预约时间前往公安机关现场,提交材料,缴纳相关费用。
4.信息录入: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5.领取身份证:审核通过并缴纳相关费用后,申请人可领取到自己的居民身份证。
6.注意事项:申请人领取身份证后,需将身份证放置在便于查看和携带的地方,并注意保护身份证的机密性,防止泄露个人隐私。
总之,居民身份证申领流程简单明了,申请人只需准备相关材料并按照预约时间前往公安机关现场办理即可。
结语
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理,请遵循相关规定,到指定地点办理,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过程中,请确保材料真实、齐全,以免影响办理进度。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