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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出租合同履行完不让怎么处理,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2024-07-19 10:21:18

本文介绍了商铺出租合同履行后出现纠纷时应该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双方应先进行友好协商和沟通,无法解决问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并符合约定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同时,承租人还需承担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如果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如果商铺出租合同履行后出现纠纷,双方应先进行友好协商和沟通,试图达成一致。如果无法解决问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

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

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逾期不返还,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逾期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拓展延伸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土地或其他财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和维护的一种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租金:承租人需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维护房屋:承租人需要合理使用房屋,并负责维护房屋的各项设施,如卫生、水电等。

3.返还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或者解除后,承租人需要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4.不得擅自转租: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也不得将房屋转租给其他人使用。

5.保守商业机密:承租人需要保守出租人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或利用这些机密。

6.遵守法律法规:承租人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行为。

以上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也是租赁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如果承租人违反上述义务,出租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承租人需要认真阅读租赁合同,并严格遵守合同中的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结语

商铺出租合同履行后如出现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和沟通,如无法解决问题,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并符合约定或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同时,承租人应按照约定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按期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物。如承租人逾期不返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四十条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