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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后还有著作权吗?

2024-07-18 12:26:10

人死亡后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死者死亡后五十年,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行使。网络著作权保护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美术、建筑和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

法律分析

一、人死亡后还有著作权吗?

死者具有著作权,但是在死者死亡五十年后将不再有。根据《著作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人死亡后还是有一定的人身权利的,比如名誉权,但一般来说名人出现的情况比较多。而这一保护也是出于对死亡人家属的抚慰。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著作权是具有一定财产权利的,著作权的所有人去世后,合法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著作权的。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二、网络著作权保护范围有什么?

网络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有一定的范围,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有如下五种: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人死亡后还有著作权,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摄影作品发表之后就享有著作权,可以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50年,若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公民个人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是50年,而是作者的一生及死后的50年。

结语

人死亡后,著作权仍然存在,但保护期限为死者死亡后的五十年。此外,人身权利中的名誉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尤其是对于名人。著作权属于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合法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等。这些作品在发表后即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一般保护期限为五十年,但如果著作权人是公民个人,则保护期限为作者的一生及死后的五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