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明材料的开具步骤如下:
1、申请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证明材料;
2、受理点初步核对后打印居住证申请表;
3、交申领人签名确认;
4、出具受理回执;
5、发放居住证明。
居住证明材料的重要性:
1、证明居住地:居住证明是用来证实个人在某一地区居住的法律文件,对于证明个人居住地具有法律效力;
2、办理相关业务:在办理户口迁移、子女就学、车辆登记等事务时,居住证明是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
3、银行开户:在某些情况下,银行开户也可能需要提供居住证明作为辅助证明材料;
4、就业和社保:在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时,用人单位可能要求提供居住证明,以证实员工的居住情况;
5、租房和购房:在租房或购房时,房地产中介或开发商可能要求提供居住证明,以确认购房者或租户的居住资格。
综上所述,居住证明材料的开具步骤包括提交材料、核对、签名确认、出具回执和发放证明。居住证明的重要性在于证明居住地、办理相关业务、银行开户、就业和社保以及租房和购房等方面的需求。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