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对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刑罚,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等,犯罪主体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这几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经把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要求责任人故意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结语
该罪犯罪构成要件明确,对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谎报情况、延误事故抢救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安全事故监管制度,防止事故抢救工作受到干扰,进一步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违法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