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出现滞纳金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自2001年5月1日起,仍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标准,对逾期未缴纳的税款,每日加收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法:计算税基=契税税率×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