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有的当事人可能会有这样的一个问题,他买了一套二手房,买了之后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是房主对外又欠了大笔债务,所以他的债务人在执行房主的债权的时候,就把这个房子给查封了,要求执行对他的房子,那么这个时候作为一个买受人,他已经付了大量房款的情况下,却不能获得房屋产权,这个时候对他来说是一种莫大的经济损失。其实在关于这一点的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里面,其实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在当前执行当中,只要买受人在查封之前,能够签订书面合同,并且支付款,而且实际占有使用的房